“苗木大盗”行不义 锒铛入狱被判刑
6个静乐县农民正值壮年之际,不是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是将发财的希望寄托在歪门邪道上,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对阳曲县北小店乡几个村村民个人栽种的松树苗木两万多株盗窃一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12月5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苗木大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李某、秦某、张某、张某、王某三年三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刑,并分别判处10000元、5000元的罚金。
在今年开春后,随着各地绿化美化的开展,绿化苗木行情看好,价格不断上涨。静乐县农民董某认为发财的机会来到了,便联系同村的朋友李某,并提议一起去盗窃油松树苗出卖,李某当场表示同意。事后董某很快联系到收购油松树苗的人并谈好收购价格及收购地点。在今年4月23日两人一起窜至北小店乡附近找好作案地点,后与邻村的农民秦某、张某、张某、王某谈好让这4人实施盗窃,承诺盗窃一次分给每人300元。
在4月24日至28日的时间里,这伙人按照预先的计划分三次在凌晨时段实施了盗窃。由董某驾驶其所有的白色金杯面包车,拉乘其余5人,并携编织袋、手电等作案工具,在三个晚上分别到阳曲县北小店乡的北小店村、六固村、梁庄村刘某、高某、王毛的油松树苗地,共计偷盗两万余株20公分高的营养袋油松树苗。后由董某和李某一起将油松树苗销至朔州市平鲁县、忻州市五寨县、忻州市宁武县东寨镇。每次都用所得赃款分给另外4人每人300元,剩余的赃款由董某和李某均分挥霍。以上6人所盗的松树苗木经省物价认证部门认定,价值为341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树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提供作案工具,联系销赃地点,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寻找作案地点,二被告人一起组织策划、联系作案人员,拉运、销售赃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4名被告在作案中负责盗窃油松树苗,装车,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积极退交赃款、交纳罚金,被告人李某、秦某、张某、王某积极退交赃款,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